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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跡鑒定還原“羅生門”真相……
            時間:2025-07-23 16:03來源:龍江政法網責任編輯: 陳言

            “我家條件好,從不借錢!”黑龍江省伊春市金林區人民法院的一場民事審判庭上,被告李某信誓旦旦地否認借款事實,甚至因情緒激動而自稱“心臟病發作”。然而,一份筆跡鑒定報告最終揭穿了謊言,讓這起撲朔迷離的借貸糾紛水落石出。這場官司不僅展現了法律對事實的嚴謹求證,更為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證據意識”普法課。


            借沒借錢?各執一詞的“羅生門”

            2024年12月,原告王某起訴李某,要求償還6萬元借款及利息5000元,并提交了一份有被告李某簽名的借條。然而,庭審中李某全盤否認:“借條是王某女兒寫的,簽名也是她偽造的!”


            為自證清白,李某還提交了一段電話錄音——原來,她在收到起訴狀后,第一時間聯系了妹妹,而妹妹在電話中承認了借錢的事實。

            王某反駁道:“當初是李某親自帶著她妹妹來我家借錢,說養木耳缺錢,我跟她妹妹不認識,對李某比較了解,關系不錯,才答應借款。至于錢最后誰用了,與我無關,借條上可是李某親筆簽名!”

            庭審交鋒:陷入僵局的借條

            法官敏銳地察覺到矛盾點——如果李某真的對借款毫不知情,為何接到訴狀后第一反應是聯系妹妹?面對法官的追問,李某支支吾吾:“我……我就是覺得可能是她借的……”此時,李某的丈夫在旁聽席上急得直舉手,要求代替被告回答這個問題,法官沒有準許,其丈夫著急直接向被告說“不是你妹妹什么時間跟你……”沒等其說完,被法官打斷制止。

            被告及其家屬慌亂的表現更加讓法官懷疑被告在說謊,待法官再問你妹妹為什么向被告借錢,被告僅以“缺錢唄”搪塞。


            被告對原告提交借條的簽字不認可,同時因被告的刻意隱瞞,案件事實至此未查清,調解工作更是陷入僵局。此時,關鍵矛盾聚焦于借條真偽——原告要求被告申請鑒定,被告卻反嗆:“你說是我簽的,就該你舉證!”

            筆跡鑒定:誰主張誰舉證!

            本案原告僅依據借條向法院起訴,無其他證據相佐證,如轉賬記錄、后期向被告主張欠款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被告對簽字提出異議,借條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申請筆跡鑒定以確認真實性是最好的輔助證明手段。

            這種情況下,原告向被告主張欠款,并未完成舉證責任,需要原告進一步補強證據證明待證事實。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故應當由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即原告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


            經法官與原告釋明,要求其在指定時間提出鑒定申請,并告知逾期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表示理解同時申請鑒定。

            這一環節凸顯了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最終,原告申請筆跡鑒定,鑒定結論顯示簽名確為李某本人所寫。面對鐵證,李某態度驟變。經法官調解,李某同意當場一次性還款。

            法官提醒:“留痕”借款,誠信訴訟

            借貸關系中,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應有意識地養成良好的證據保存習慣,除書面合同外,轉賬記錄、通訊記錄等都能在關鍵時刻起到維護自身權益的作用。雖然現在電子支付手段已成為金錢交易、轉賬的主要流通方式,但不可否認借貸中仍會使用現金交易,而對現金交付事實的查明,一般綜合考量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是否有在場人等情況,使用現金交付不會自動留下轉款記錄,因此,現金交付時的視頻、證人證言或成為借款實際交付的關鍵。而誠信訴訟更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試圖通過謊言逃避責任的行為,終將在法律面前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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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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