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提供證據時偽造了微信聊天記錄,將造成何種后果?法院又將如何處理?近日,重慶市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在審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依法對偽造微信聊天記錄的當事人開出了首例罰單。
據了解,原告研發了某人工智能產品,該產品發布以來,在國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發現被告重慶某科技公司的企業名稱擅自使用了該人工智能產品名稱,且雙方的經營業務類似。原告認為重慶某科技公司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故意,其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訴求重慶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被訴企業名稱、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0萬元。
庭審過程中,重慶某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確定企業名稱的時間早于原告發布人工智能產品的時間,故其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庭在查驗該微信聊天記錄過程中,發現存在被篡改偽造的可能性,于是多次向重慶某科技公司詢問,重慶某科技公司拒不承認。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法院依法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當庭播放了證人的通話錄音,查明被告確定企業名稱的真實時間晚于原告發布人工智能產品的時間,與其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不一致。承辦法官嚴肅告知被告應當遵守誠信訴訟義務,并釋明了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在事實面前,被告最終承認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后,使用技術手段篡改了微信聊天記錄形成時間。
查清案件事實后,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認為,被告偽造了案件重要證據,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傳喚到庭,依法對其進行訓誡并處以罰款5000元。
“我深知,我的行為對人民法院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我對此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責……”在承辦法官宣讀完處罰決定書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當庭承認錯誤,手寫悔過書并交納了全部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