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區高法院、司法廳聯合舉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典型案例發布會,共同發布10個典型案例。
通過典型案例發布,有利于指導全區法院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引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共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工程公司與某市人社局某市政府
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勞動者依法享有申請認定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工程公司與某集團分公司簽訂《某縣給排水及電路改造項目施工合同》,后某工程公司將該合同的勞務施工部分分包給辜某。辜某在施工中從高處墜下,住院后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辜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某工程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工程公司所稱其與辜某屬于勞務分包并非勞動關系,故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其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某市政府作為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某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為用工單位違法分包情形下認定工傷保險責任主體的典型案例。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既促進了建筑市場健康發展,也能更好保障因工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本案對于明確違法轉包、分包中用工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增強用工單位的法律意識,具有典型示范指引意義。
案例二
王某與某區政府某街道辦某自然資源局
行政強制執行案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但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不能強行拆除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建筑。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某村委員會與王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王某在該承租土地上修建倉庫用于經營,未辦理房屋修建相關審批手續。2019年11月19日,某自然資源局向王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認為王某未經許可私自建設廠房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限王某在15日內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土地原狀,并向王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年6月5日,某自然資源局作出《履行催告書》。同年6月9日,某區政府對王某倉庫實施強制拆除,并于6月10日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對此,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案涉倉庫系違法建筑,某區政府對此作出強制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嚴格遵循時限、方式、步驟等要求。某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6月5日發出的《履行催告書》中未載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構成程序違法。《某街道倉庫拆遷情況報告》載明:“6月9日各部門合力推進某街道庫房強制拆除工作”。某區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拆除時間是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之后。故某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應依法確認違法。
【典型意義】
對違建的查處和拆除是城市管理難點,也是相關部門的執法重點。本案涉及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廠房的程序問題。強制拆除廠房事關行政相對人重大財產權益,行政機關行使強制執行權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相對人的廠房屬于違法建筑,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在后,拆除行為在前,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等程序性權利,程序違法。本案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強制執行權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三
某投資公司與某市生態環境局某市政府
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個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環保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持續加強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以改善水質環境、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從嚴整治環境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投資公司人工湖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投資公司私設排污口,將地熱電廠停產期間未完全封閉的地熱水井作為水源用于溫泉洗浴等項目,溫泉洗浴及生活廢水直接排入地熱尾水湖,尾水湖未做防滲處理,導致尾水向淺層地下水滲透。經立案調查認定,該投資公司污水處置量超出環評批準處理規模72m/d,遂向其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50萬元。該投資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某投資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投資公司將溫泉洗浴及生活廢水直接排入地熱尾水湖,導致尾水向淺層地下水滲透,污水處置量超出環評批準處理規模,污水處理站實際處置能力不能滿足污(廢)水達標排放要求,《現場監察執法記錄表》《私設暗管視聽資料》《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等均能證明某投資公司存在環境違法。某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及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駁回某投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守護綠水青山的必要措施。本案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影響評價的靶向檢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于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助推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長治久安具有示范指導意義
案例四
某縣自然資源局
不履行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旨】
某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礦產資源審批登記、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違規開采、經營性使用地熱礦產資源的行為未依法履職,造成地熱資源流失和破壞,致使國家利益處于持續受侵害的狀態。該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被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縣檢察院在開展“亞洲水塔保護”工作中,發現某縣自然資源局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雅某公司、康某公司非法開采使用該縣某村地下熱水(溫泉井)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依法向某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但某縣自然資源局并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西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及《檢察建議書》,對雅某公司、康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責令賠償損失等行政處罰,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某縣檢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雅某公司和康某公司非法開采、使用地熱水資源,損害了國家對地熱資源的所有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而某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利益處于持續受侵害的狀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確認某縣自然資源局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地熱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開采利用地熱水資源應依法、合理、有序,并納入監管范圍。本案中,法院支持檢察機關行使公益訴權,督促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發揮了司法審判在保護國家利益,特別是在“亞洲水塔保護”行動中的積極作用。
案例五
李某、某開發公司與某縣政府
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管理職能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投資主體達成的行政協議,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依約履行,在無法繼續履行時,要嚴格區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過錯責任,對造成的損失依法進行合理甄別,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縣政府與李某簽訂案涉協議,約定某縣政府及時做好前期各種協調工作,李某需在30日內組織設計人員對灌區配套水電站進行規劃設計,該水電站可以采取設計、審批、施工同時進行的方式開展相關工作。為推進項目實施,李某成立某開發公司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某開發公司在項目未獲得審批的情況下,先期進行投資建設。后該項目因未通過環評審批而被叫停,雙方簽訂的行政協議未能履行。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某縣政府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縣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與李某簽訂協議,該協議本身并不具有發包建設內容,且投資方自投資金,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案涉協議有效。關于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原因及責任問題,某縣政府允許某開發公司未批先建,且案涉項目未能取得環評審批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某縣政府及某開發公司對造成的損失均負有一定的責任。對于造成的損失,法院判決某縣政府承擔70%的責任,某開發公司承擔30%的責任。
【典型意義】
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本案因涉案項目未能取得環評審批導致已訂立的行政協議不能履行,并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中貫徹為民營企業創造優良的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理念,較好協調了保護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在充分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亦規范了行政機關簽訂、履行行政協議等行為。本案為促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支持。
行政復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裝飾公司不服某財政部門采購投訴不予受理案
【審理要旨】
政府采購活動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維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要對合法合規的政府采購活動予以肯定支持,維護正常政府采購秩序。
【基本案情】
某裝飾公司向某財政部門提交《投訴書》,投訴某采購人在采購某項目時采取競爭性談判邀請的方式確定參與供應商,導致其無法參與投標活動,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況。某財政部門認為某裝飾公司未參與采購活動,不具備質疑和投訴資格,依法作出《政府采購投訴不予受理告知書》,該公司不服該不予受理告知書,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審理結果】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條規定了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西藏自治區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在400萬元以下的,由采購人依法采用適宜的采購方式。本案中,項目的采購預算金額為392萬元,在400萬元以下,采購人采取競爭性談判邀請的方式確定參與供應商,符合上述法律和文件的規定。某財政部門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不予受理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維持行政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
政府采購關系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公正、透明、規范的政府采購活動能夠提高財政使用效率,降低政府采購成本,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及市場資源配置等有著深遠的意義。本案中,財政部門嚴格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了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公開有序開展。
案例二
狄某不服某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行政處罰案
【審理要旨】
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確保作出的行政處罰合理、公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2日,狄某駕駛某小型普通客車在565國道115公里900米處與一輛停放路邊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某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出警后對狄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兩次檢測結果分別為145mg/100ml、157mg/100ml。某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狄某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狄某不服該行政處罰,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審理結果】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認為,狄某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血液酒精濃度兩次分別為145mg/100ml、157mg/100ml,血檢結果酒精濃度為199mg/100ml,超過80mg/100ml的法律標準,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現場交通執法人員著制式服裝、具有執法資格,執法過程、呼氣式酒精檢測過程、抽血過程及血樣送檢過程均符合法律規定。某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詢問、處罰前告知、聽證告知、送達等法定程序。綜上,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依法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
道路交通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有利于維護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本案中,交警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是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一個縮影,一定程度體現了我區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案例三
次某等5人不服某發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開案
【審理要旨】
行政復議機關始終將行政復議調解和解貫穿行政復議辦案全過程,既遵循合法、自愿原則,又注重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及時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始階段。
【基本案情】
申請人次某等5人向某發展改革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當地光伏發電項目立項批復文件、開發建設方案和競爭性配置項目辦法等信息,未得到答復后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某發展改革委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政府信息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公開申請的全部信息,并給予書面答復。
【審理結果】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認為,次某等5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反映問題,實質是請求解決與當地光伏發電項目土地租金的問題。了解到以次某等5人為代表的群眾訴求后,行政復議機關充分運用調解手段,積極協調某發展改革委、某自然資源局和當地人民政府就群眾反映的土地租金問題進行協商。經多次溝通協商,督促次某等5人所在的村集體組織與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土地租賃合同,將案涉11753.2畝草場補貼由原來的300元/畝/年增加至500元/畝/年,租賃期限20年。102戶村民的利益訴求得到實質解決,次某等5人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終止行政復議。
【典型意義】
調解和解是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度,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抓手。行政復議機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將行政復議調解貫穿行政復議案前案中案后各環節,做實做深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工作,著力抓好行政爭議多發、高發領域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工作。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調解實質性化解了行政爭議,得到了行政復議雙方當事人充分肯定和認可,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四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某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案
【審理要旨】
行政復議聽證是公平公正公開審理案件,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和申辯權等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在案件審理中,加大聽證審理力度,能及時查清案件事實,找準案件焦點,促進行政糾紛及時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羅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2023年9月16日,羅某在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礦山開采項目檢查挖掘機過程中,不慎從挖掘機上摔下,造成牙齒脫落、腰部和腿部受傷的事實。羅某妻子邊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某市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審理結果】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認為,羅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有不同身份的證人相互印證,且與羅某自述的事實相吻合。此外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社局提交了關于認定工傷的反饋意見書,表示對羅某構成工傷予以認可。某市人社局在受理、審查、認定工傷過程中,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并依法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符合法定程序。為進一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關召開聽證會,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陳述申辯,積極解答該公司提出的疑問,協調該公司與羅某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后該公司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該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工傷認定涉及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依法、妥善辦理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件,對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至關重要。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舉行行政復議聽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查清行政爭議事實和爭議焦點,加大釋法說理,引導用人單位履行工傷認定決定,從而化解行政爭議,切實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案例五
某酒店不服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審理要旨】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兼顧合理性要求,做到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0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酒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其餐廳廚房內蟲草花、花生調味醬等8種食品及食品原料已超過保質期且已開封使用,遂向其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決定書上載明案涉貨值共計184.6元,無違法所得。某酒店確認案涉食品及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并主動配合調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但鑒于某酒店案發后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故作出沒收過期食品及食品原料、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某酒店不服該處罰決定,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審理結果】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認為,某酒店使用過期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但根據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實來看,某酒店涉案金額較小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并能夠在接受查處時主動說明違法事實,積極配合相關調查,符合《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栽量權適用規則(試行)》規定的減輕情形。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雖屬從輕處罰,但是處罰結果不當,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罰款為28000元。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
【典型意義】
過罰相當原則在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前提下,進一步凸顯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考慮,是實質法治在行政執法領域的具體表現。若行政機關僅考慮處罰的合法性,而不考慮處罰的合理性,那么會使被處罰者產生抵觸心理,甚至采取手段拖延或抗拒執行處罰,無形增加行政機關的執法成本,也不利于樹立行政處罰的公信力。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綜合考量案件事實,適用過罰相當原則,合理確定行政處罰的具體金額,實現了個案正義與社會公正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