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家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張北縣的杜某酒后與同村鄒某在街頭發生爭執,并朝鄒某胸前打了幾拳,致其肋骨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杜某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也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鄒某的損失,但面對鄒某提出賠償20萬元的要求,雙方未能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張北縣公安局于3月7日對杜某刑事拘留,隨后提請張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并聯合偵查人員、當地村委會成員多次向鄒某家屬開展釋法說理、宣講刑事和解,了解其真實訴求,但鄒某家屬始終不同意解決方案,提出“低于20萬元不調解”,最終調解未果。
此前,張北縣檢察院牽頭組織召開了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席會,會簽了《故意傷害(輕傷等可適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實施辦法(試行)》,就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原則、范圍、標準及程序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
張北縣檢察院檢察長王東介紹,該院探索推行的故意傷害(輕傷等可適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是針對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時,對于犯罪嫌疑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者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主動表明賠償意愿的,可以啟動輕傷害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公證處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檢察機關可以對其采取非羈押強制措施或者予以從輕處罰。
對于此案,張北縣檢察院檢委會研究決定,該案系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杜某無前科,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此案適用商定的賠償保證金制度,并且向杜某詳細解釋了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結合被害人的住院費用清單及后續治療費用開支等情況,參照民事賠償標準決定讓杜某向公證處繳納10萬元賠償保證金。
3月16日,綜合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且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依法對杜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當日,公安機關對杜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這也成為張北縣檢察院在探索推行“輕傷害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后辦理的首起相關案件。
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為了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現新的矛盾,承辦檢察官及時對被害人鄒某一方進行釋法說理。在跟蹤案件偵查進展的同時,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對雙方當事人繼續進行調解。
“我們將不斷完善優化制度實施,使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成為刑事辦案中的一項長效機制,更有力地促進‘少捕慎訴慎押’理念落實,真正做到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并重、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不斷更新司法理念,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王東說。